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26號
原 告 新旺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聲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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