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432號
TPDV,111,補,2432,202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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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32號
原 告 陳耀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菀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9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又本件原告起訴雖係載明附帶民事訴訟,然查尚
無刑事案件繫屬本院,與附帶民事訴訟起訴要件尚有未合,本院
乃一般程序裁定命補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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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