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9960號
原 告 允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洪為民
被 告 日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400 元,經本院於民 國94年10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 並於同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書記官 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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