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81號
聲 請 人 杜宛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三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90年度訴字第533號清償 債務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被告陳麗羽之繼承人,為明瞭系 爭事件進行情形,並抄錄、影印他造當事人提出之證物,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陳 麗羽之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為證 (見本院卷第9、11頁),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系爭事件 之法律上利害關係,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