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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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K.Hung
聲 請 人 謝諒獲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7年度訴更二字第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97年度訴更二字第8號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 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及一心 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並非系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非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等聲請交付系爭訴訟事件之法庭錄 音內容,自不應准許。又聲請人謝諒獲雖曾為系爭訴訟事件 之訴訟代理人,然系爭訴訟事件業經該事件原告盛香珍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盛香珍公司)、郭志成、郭耀鵬(下合 稱盛香珍公司等3人)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以書狀向本院撤 回起訴確定,聲請人謝諒獲於訴訟終結後已無代理盛香珍公 司等3人閱卷及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權限,況 系爭訴訟事件自撤回起訴確定迄今已逾6個月之法定期間, 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亦不應准許。另聲請人聲請承當 訴訟及續行訴訟,業經系爭訴訟事件於111年12月23日裁定 駁回,聲請人自無從據而主張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綜 上,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