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字,111年度,15號
TPDV,111,小,15,202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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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小字第15號
原 告 周文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 以111年度補字第234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前項裁定復於111年11月8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以,本件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自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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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