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60號
TPDV,111,家繼訴,60,2022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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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0號
原 告 蔡桂華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被 告 蔡琇芳
蔡秀津

蔡艾璇
兼前二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關於姓名「蔡琇枝」之記載,應更正為「蔡秀枝」、附表二編號4關於姓名「蔡艾芳」之記載,應更正為「蔡琇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 家事訴訟事件判決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家 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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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