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0號
原 告 蔡桂華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被 告 蔡秀津
蔡琇芳
蔡艾璇
兼前二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蔡仁來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依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蔡琇芳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繼承人蔡仁來於民國111年3月14日死亡,兩造為其全體繼 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嗣被繼承人蔡仁來所遺如附表 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 然因兩造無法達成協議分割,故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 就被繼承人蔡仁來所遺如附表一「遺產項目欄」之遺產裁判 分割等語。
㈡並聲明:⒈兩造就被繼承人蔡仁來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依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欄分割。⒉訴訟費用由兩造 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二、被告蔡秀津、蔡秀枝、蔡艾璇則以:同意原告請求等語。三、被告蔡琇芳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 明或陳述。
四、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次按各共有人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 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 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 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 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 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 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 ,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 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2項定有明文。再按,裁 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 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 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並 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五、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蔡仁來於111年3月14日死亡,兩造 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 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 因被告蔡琇芳在國外定居十餘年未返臺,兩造無法協議分割 等情,此有被繼承人除戶謄本乙份、蔡安泰除戶謄本乙份、 蔡艾璇戶籍謄本、原告戶籍謄本、蔡秀津戶籍謄本、蔡秀枝 戶籍謄本、蔡誘芳戶籍謄本、蔡仁來繼承系統表、臺北國稅 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國財政部 台北國稅局會同開啟保管箱財產清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13至32頁、第77頁、第79頁),堪認為真實。本院審酌被繼 承人所遺如附表一「遺產項目欄」所示之遺產性質、經濟效 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認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 」所載為適當。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且分割共有物之訴,乃形式 形成訴訟,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分割方法之拘束,故實質上 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 ,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然應由公同共有人 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始為公平。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85條第1項本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附表一:原告主張之遺產項目及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1 臺灣銀行綜合存款110,783元暨其利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取得 2 第一銀行定期存款800,000元暨其利息 3 第一銀行定期儲蓄存款2,000,000元暨其利息 4 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存款106,628元暨其利息 5 彰化銀行活期儲蓄存款421元暨其利息 6 台北銀行活期儲蓄存款17,450元暨其利息 7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綜合存款178元暨其利息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綜合存款24,371元暨其利息 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光復分行保管箱之保證金32,000元暨其利息 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蔡桂華 1/5 2 蔡秀津 1/5 3 蔡琇枝 1/5 4 蔡艾芳 1/5 5 蔡艾璇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