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
原 告 劉文玲
兼
訴訟代理人 劉致明
被 告 劉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
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賀淑儀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 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劉美玲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 見本院卷第118頁),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賀淑儀於民國106年6月22日死亡,兩造為 被繼承人賀淑儀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各為3 分之1。被繼承人賀淑儀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下稱系爭 遺產),又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禁止分割遺產,系爭遺產無 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然兩造迄未能達 成分割協議。為此,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依兩造應 繼分比例,如附表一所示之方法分割系爭遺產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被告劉美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 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 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 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51、1164、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繼 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 ,因此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 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亦有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 號判決 意旨可供參照。而遺產分割,依民法第830 條第2 項之規定, 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 張之拘束。是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
;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 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 為妥適之判決。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 稅證明書、繼承人名冊、戶籍謄本、退回之信封、臺灣銀行存 款餘額證明書、國泰世華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郵政儲金存款 餘額證明書、被繼承人賀淑儀郵政存簿儲金簿暨明細等件為證 (見本院卷第13至29頁、第43頁、第83至97頁),又被告劉美玲 經合法之通知,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以為爭執,本院綜上事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另系爭遺 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然因兩造無從達 成分割協議,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訴請分割,自屬有據。本 院審酌原告之分割方案,與法並無不符,且對兩造無不利益情 形,亦未侵害未到庭之被告劉美玲之利益,堪認採上開分割方 案,尚稱妥適公平,而符合兩造利益。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就被繼承人賀淑 儀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為分割,為有理由,爰分割如附表一 「分割方法」欄所示。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按遺產分割之部分,兩造均蒙其利,且 分割共有物糾紛,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原告提起本 件訴訟於法雖屬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 其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本件訴訟費用,應 以兩造就系爭遺產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即如附表二所示而為分 擔始屬公允,爰依職權酌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附表一:被繼承人賀淑儀之遺產
編號 遺產內容 金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備註 1 臺灣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77,384元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單獨所有。 ⒈如另有利息,應一併列入計算。 ⒉分割結果如非整數,四捨五入,如有差額應自行協調。 2 國泰世華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000元 同上 同上 3 台北民生郵局郵政存簿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282,970元 同上 同上 4 台北民生郵局定期儲金存單存款,存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300,000元 同上 ⒈如另有利息,應一併列入計算。 ⒉分割結果如非整數,四捨五入,如有差額應自行協調。 ⒊前列4筆定存,已於民國106年9月23日轉入被繼承人台北民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內。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
姓名 應繼分比例 劉文玲 3分之1 劉致明 3分之1 劉美玲 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