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1592號
TPDV,111,司聲,1592,202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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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592號
聲 請 人 鄭旭智
相 對 人 陳冠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捌拾參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如附表所示各審法 院裁判確定,合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於歷審繳納之訴訟費用及相對人應負擔之費用 與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 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33,483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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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