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20187號
TPDV,111,司票,20187,2022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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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0187號
聲 請 人 梁哲嘉
非訟代理人 張少洋

相 對 人 堅仕德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克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2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 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 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26條之1,公司 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又依同法第113 條準用第79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 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 在此限。查相對人堅仕德創意設計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 予以廢止公司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未依 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是應以股東黃克誠為相對 人堅仕德創意設計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三、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020187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06年7月5日 300,000元 107年7月4日 107年8月1日 CH NO 455419 002 106年8月23日 900,000元 107年8月22日 107年9月1日 CH NO 569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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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堅仕德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