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19142號
TPDV,111,司票,19142,202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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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9142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達創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鍾旻臻

相 對 人 芸鼎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筑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捌仟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柒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年9月3日 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698,000元 ,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利息按年息20%計算,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11年9月6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 支付其中部分外,其餘1,047,100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 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年息1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 制執行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 ,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 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 達創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業經股東決議解散並選任鍾旻臻為清 算人,是應以股東鍾旻臻為相對人達創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清算人)。又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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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創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芸鼎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