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7318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紘錦國際有限公司、陳姿玲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紘錦國際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報該公司是否向法
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
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相對
人紘錦國際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
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董事為清
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
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
勿省略)。該補正事項業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裁定命補正
,惟迄未補正,請儘速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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