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1年度,28號
TPDV,111,司家聲,28,202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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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江淑婷

相 對 人 蔡坤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存字第2749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9年度司家全字第23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10萬元,並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存字第274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聲請人撤回強制執行在案,相對人亦於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36號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與聲請人 和解成立,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 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本院民事 執行處通知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36號 和解筆錄、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 9年度存字第2749號、109年度司家全字第23號、109年度司 執全字第659號等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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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