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284號聲 請 人 邵碧霞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未記載聲請人姓名,請重新提出記載 完整之聲請狀正本。二、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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