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277號
聲 請 人 許芳榮(即許天寶之繼承人)
許賢明(即許天寶之繼承人)
許雪蘭(即許天寶之繼承人)
上列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楊驊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底漏未簽章,請提出蓋有全體聲請人
簽章之聲請狀底頁。
二、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