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2275號
TPDV,111,司催,2275,2022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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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275號
聲 請 人 李慶文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支票之號碼為何?(由於附表所載支票號碼與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若正確之支票號碼為「TC-0000000」,請重新提出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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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