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275號聲 請 人 李慶文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系爭支票之號碼為何?(由於附表所載支票號碼與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二、若正確之支票號碼為「TC-0000000」,請重新提出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正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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