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2240號
TPDV,111,司催,2240,202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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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240號
聲 請 人 張陳美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224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4NX-00000000-0 1 1 002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0 1 2 003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0 1 1 004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0 1 2 005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0 1 2 006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0 1 2 007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0 1 1 008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1 202 009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0 1 263 010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1 158 011 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0 1 285 012 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1 71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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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