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2229號
TPDV,111,司催,2229,202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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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229號
聲 請 人 王奕璿即黃秀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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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