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189號聲 請 人 丁秀蓮(即鄭宗銘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關於洪睿瑄、洪翊菲部分 ,缺法定代理人洪宗義印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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