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2189號
TPDV,111,司催,2189,2022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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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189號
聲 請 人 丁秀蓮(即鄭宗銘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關於洪睿瑄、洪翊菲部分
,缺法定代理人洪宗義印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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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