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1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俊宇
陳麗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貳佰陸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4265元 陳麗如、蘇俊宇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2.275% 002 新臺幣194265元 陳麗如、蘇俊宇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2.4% 003 新臺幣194265元 陳麗如、蘇俊宇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4265元 陳麗如、蘇俊宇 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一)緣債務人蘇俊宇於民國106年起就讀私立明志科技大學期
間,邀同債務人陳麗如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
通知書」動用6筆,計新臺幣194,265元整。約定倘借款人
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
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蘇俊宇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194,265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
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麗如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
辯權。又本案依教育部不定期調整後公告之利率計息,該
部分別於111年9月28日、111年12月21日公告調整就學貸
款利率,借據違約依公告利率加1%,本案利息違約金計算
如後附表所示。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