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1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嘉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參佰肆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