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0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鳴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陸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參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務人林鳴麟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4436元,專案補償款23027元,
共計新臺幣47463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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