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0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駱明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聲請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