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9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苟軒維
鄧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零捌佰貳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823元 苟軒維 鄧惠娟 自民國111年07月19日起 自民國111年09月27日起 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七五 001 新臺幣30,823元 苟軒維 鄧惠娟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1月21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四 001 新臺幣30,823元 苟軒維 鄧惠娟 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四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823元 苟軒維 鄧惠娟 自民國111年08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一)緣債務人苟軒維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鄧惠娟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1 筆,金
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46,140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
分 1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苟軒維自民國111年08月1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30,823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鄧惠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