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825號
TPDV,111,司促,18825,202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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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8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潘嘉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8825號
利息: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989元 自民國111年12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18825號)
(一)債務人蕭潘嘉英於民國92年09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
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9月0
8日起至民國111年09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
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21日止累計24,626元正未
給付,其中22,989元為本金;944元為利息;693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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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