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7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全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相對人王家藩(原名王基安)、何紫綝
(原名何潔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 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 09條第1項後段、第51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家藩(原名王基安)、何紫綝( 原名何潔玲)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王家藩(原名王基安 )業因出境並於民國110年5月19日為遷出登記,有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另相對人何紫綝 (原名何潔玲)設籍於桃園市蘆竹區,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上開規 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王家藩(原名王基安)、何 紫綝(原名何潔玲)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