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690號
TPDV,111,司促,18690,202212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6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武隆
張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參仟陸佰肆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