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683號
TPDV,111,司促,18683,202212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6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佳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天勤文創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湯敏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運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肆萬陸仟零貳拾
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天勤文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