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35號
CYDV,106,司繼,35,2017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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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羅文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鄭重坤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債務人鄭重坤於民國94年1月21日 死亡,惟鄭重坤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向法院聲明拋棄 繼承,為期合法順利處分被繼承人名下財產,爰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鄭重坤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又繼承開始時,繼 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 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 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 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6 項、 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另依民法第11 79條規定,法院所選任之遺產管理人,目的在於管理及清算 遺產,倘無相當之遺產即予裁定准予選任遺產管理人,除本 件程序費用應由遺產中負擔外,嗣後亦須負擔刊登新聞紙對 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費用,以及遺產管理人 之報酬,其遺產顯然無法給付上開費用,恐將招致受選任之 遺產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受有支出先墊款項等損害,是被繼 承人倘無任何遺產可供管理,自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與 實益,合先敘明。
三、經查,聲請人之前開主張,固有提出本院債權憑證、本院98 年7月13日拋棄繼承查詢函、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 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財稅資料清 單等文件為證,並經依職權調取本院94年度繼字第302號拋 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固堪信為真正。惟依聲請人陳報 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可見被繼承人鄭重 坤名下遺產僅有台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證券,又經本院依 職權函詢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被繼承人之保 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及保管帳戶各專戶客戶餘額表所示,其證 券餘額僅存新台幣9元及194元,此有集保公司回函在卷可憑



,足認被繼承人之遺產已無殘值可供換價,當無進行管理或 強制執行之實益。從而,本件被繼承人鄭重坤既無其他可供 管理之遺產,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之 必要與實益,故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 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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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