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6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品尊(即蕭嘉真之繼承人)
蕭培恩(即蕭嘉真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監 護 人 蔡美馨(即蕭嘉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蕭嘉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零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
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