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635號
TPDV,111,司促,18635,202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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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6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楊鎮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姵穎(原名王依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零肆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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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