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6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王繹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仇愛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零伍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