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6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姿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章語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貳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當
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