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608號
TPDV,111,司促,18608,2022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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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6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謝修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正評律師(即張畯錩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畯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陸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七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九
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五二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八
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二五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畯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
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一
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九六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三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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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