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5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秀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柒佰零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087元 鄭秀容 自民國111年1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4334元 鄭秀容 自民國111年1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鄭秀容於民國94年04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4月04日起至民國115年06月10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
2月16日止累計62,254元正未給付,其中57,087元為本金;3
,087元為利息;2,08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秀容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16日止累計48,448元正未
給付,其中44,334元為消費款;4,114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