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5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杜美姬
代 理 人 莊秀銘律師
楊鎮宇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美齡(即被繼承人黃劉依妹之繼承人)
黃麗齡(即被繼承人黃劉依妹之繼承人)
黃馨齡(即被繼承人黃劉依妹之繼承人)
黃寶健(即被繼承人黃劉依妹之繼承人)
黃珍齡(即被繼承人黃劉依妹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劉依妹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陸佰玖拾肆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