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375號
TPDV,111,司促,18375,202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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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3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淑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參佰玖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每日
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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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