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364號
TPDV,111,司促,18364,202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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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3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志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莎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羅莎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非本國籍
人士,則應提出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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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