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3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簡麗雲(即簡俊豪(原名簡粲豐)之繼承人)
簡麗淑(即簡俊豪(原名簡粲豐)之繼承人)
簡麗珍(即簡俊豪(原名簡粲豐)之繼承人)
簡麗貴(即簡俊豪(原名簡粲豐)之繼承人)
簡麗容(即簡俊豪(原名簡粲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簡俊豪(原名簡粲豐)之遺產範圍
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參佰玖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於繼
承被繼承人簡俊豪(原名簡粲豐)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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