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2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至賢即酷客乙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捌佰零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
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