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21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蒼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得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之請求標的為張得昌元,故應陳明欲請 求之標的為何。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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