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216號
TPDV,111,司促,18216,202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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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2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蒼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得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之請求標的為張得昌元,故應陳明欲請
求之標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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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