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2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阮氏秋香(即盧文華之概括繼承人)
盧成福(即盧文華之概括繼承人)
盧成發(即盧文華之概括繼承人)
盧成豐(即盧文華之限定繼承人)
盧慧玉(即盧文華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盧成豐、盧慧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盧文華之遺產範圍
內與阮氏秋香、盧成福、盧成發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
萬零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
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盧成豐、盧慧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盧文華之遺產範圍
內與阮氏秋香、盧成福、盧成發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