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1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劉淼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昱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壹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