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真成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真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真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經 判處有期徒刑10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7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2331 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8年7月16日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莊 宇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舒 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