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0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One@台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燕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建物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資料所示,相對人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區分所有建物分別於不同
時間移轉登記予第三人,移轉登記後依「One@台北公寓大廈
住戶規約」第17條規定,相對人即非區分所有權人,不負繳
納社區管理費之義務,故聲請人應以移轉登記日為基準,重
新計算就各建物請求相對人給付之積欠管理費金額各若干:
1、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0號」建物於民國110年9月16
日移轉登記予第三人。
2、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1」建物於民國111年
2月9日移轉登記予第三人。
3、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15樓」建物於民國110年9
月11日移轉登記予第三人。
4、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17樓之3」建物於民國111
年6月28日移轉登記予第三人。
5、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18樓之3」建物於民國110
年11月22日移轉登記予第三人。
6、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19樓之3」建物於民國110
年9月16日移轉登記予第三人。
二、聲請人應提出將「管理費繳款通知單」交付或送達相對人之
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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