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0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楊予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慈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柒佰壹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
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按每
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