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7985號
TPDV,111,司促,17985,202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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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9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恒健(原名林楷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肆佰壹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25737元 自民國111年1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件:
債務人林楷桀於民國88年9月3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525737元整。(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
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
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
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
息共新臺幣16680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1年11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525737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因
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
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
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帳
務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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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