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8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戴安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雷祖元(原名雷巧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捌佰肆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貳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