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7815號
TPDV,111,司促,17815,2022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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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8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新臺幣7,243元 自民國111年1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71 2 新臺幣17,906元 自民國111年1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7 3 新臺幣24,790元 自民國111年1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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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